2007-4-14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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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难点总结
1、行政主体是三者统一体,即:行政职权的享有者,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三合为一。
2、行政立法的备案制度:
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规章应当报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3、行政出发简易程序具体内容和步骤:
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制作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备案。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度和步骤:
立案;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或者进行听政;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听政程序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她只是在行政处罚决定在适用一般程序时,对某些特定案件所采用的一个特别程序。
6、行政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的行政许可,应当撤消,且被许可人基于该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7、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又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8、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该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这里的当时人包括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在民事诉讼中,视具体情况而定,无独立请求权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有独立请求权人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无管辖异议权;只有法院依职权追加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才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9、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分两类,一类是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一类是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
10、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稿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两个例外:准许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消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原告或者上诉人为按照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的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原稿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审理。
11、行政诉讼中,裁定主要用在:起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移送管辖或者指定管辖;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提审、指定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只有起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可以上诉,提起上诉的期限是10日。
12、行政诉讼中使用决定的有: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对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审判委员会对已经生效的裁判认为需要再审的决定;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有关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决定;有关诉讼费用减免的决定。
13、行政诉讼中,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起诉期限为15日;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行政诉讼法的判决形式:维持判决;撤消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
15、行政诉讼二审中,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该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应该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的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的部分发回重审,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