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6 10:16
xmxj1020@chinalawedu.com
仲裁法相关考点
仲裁法是每年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分值在8-10分,总共就5个考点,而且,每个考点几乎每年必考2分,是我们复习效率最高的一部法律,下面我们把这5个考点列举出来,希望考生熟练掌握。
1、 仲裁范围。
不得仲裁的事项:
(1)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这里我们只要记住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不得申请仲裁即可。
2、 仲裁协议的形式与内容。(仲裁法16、17条)
(1)、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
(2)、要求选定仲裁委员会,即约定要明确具体。
A,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如果这个约定是明确的,也是可以执行的,那么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申请仲裁。
B,如果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3、 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法第19、20条)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1、 提出时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 确认机关:
a,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都有确认权;
b,人民法院的确认权(以裁定的方式做出)优先:也就是说,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例:在一份被双方当事人终止了的合同中,设有仲裁条款,现甲方据此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以解决双方的争议;乙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认为该仲裁条款随着合同的中止而失去效力;甲方则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法仲裁条款的效力予以裁定,在这种情况下,该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答案应当是由人民法院裁定。
4、仲裁程序。
(1)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法第30、31条),当事人可以约定由1名仲裁员独
任仲裁,也可以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 仲裁中的保全(仲裁法第28、46条),证据保全必须依当事人申请,财产保
全中仲裁委员会对保全申请只有转交人民法院的义务,而没有审查的权力。财产保全,国内仲裁,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外仲裁,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证据保全,国内仲裁,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涉外仲裁,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 仲裁中的调解问题(仲裁法第51、52、53、57、59条)
a,调解的适用:仲裁庭可以先行调解;若当事人自愿调解,仲裁庭应调解。
b,调解的结果:调解不成的,及时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C,调解书的生效,调解书送达签收后生效,裁决书作出时生效。
D,仲裁调解与和解不同。
①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无需在仲裁庭主持下。
② 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
1)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2)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③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仍有效,所以应当适用原仲裁协议提起仲裁,而不得直接起诉。
(4)仲裁裁决,仲裁裁决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仲裁庭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仲裁员要在仲裁裁决书上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不签名,首席仲裁员持有不同意见,也可以不签名,如果三个仲裁员中只有一个仲裁员签名,应当是首席仲裁员,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仲裁原则上开庭,双方协议不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仲裁原则上不公开,双方协议公开审理的,可以公开审理。
5、法院对仲裁的监督。
(1) 撤销仲裁裁决。
1) 依当事人申请;
2) 管辖上,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 申请期间: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4) 人民法院对申请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注意这里人民法院只有通知权,是否重新仲裁,决定权在仲裁庭。
(2) 裁定不予执行。
1) 仲裁裁决适用强制执行。
2) 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诉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3) 执行与撤销裁决的并存。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2007-1-16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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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
2004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对于调解制度进行了较细致的规定,务必掌握。下面结合例题来对法院调解这一章的内容进行归纳和总结。
一、诉讼调解的特征
区别 主持者不同 法律性质不同 法律效力不同
法院调解 人民法院主持,依据的是其审判职权 是人民法院的一种诉讼行为,也是人民法院一种结案方式 具有法律效力,诉讼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诉讼外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以及个人等 非讼或者行政性的调解 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其他机构或个人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无法定效力
诉讼和解 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若能达成和解,往往原告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结束诉讼,和解协议无执行力
例: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
A、公示催告程序 B、发回重审后的诉讼程序
C、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 D、执行程序
答案:AD,法院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适用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不适用特别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程序中,所以AD不能适用法院调解。
二、诉讼调解的原则:自愿、合法
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对此,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
A、人民法院只能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调解。
B、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人民法院可以制作调解书结案。
C、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D、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对案件事实的自愿认可,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判决认定事实的根据。
答案:BD,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对案件事实的自愿认可,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不可以作为判决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诉讼调解的程序
(一)、调解的开始,调解开始于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当事人双方同意的,也可以在答辩期限届满之前调解。
(二)、调解的进行:注意离婚案件本人必须出庭,无法出庭的,必须提交离或不离的书面意见;达成和解协议,依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超出起诉范围的,可以准许;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应当准许;双方不能对诉讼费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诉讼费由法官记入调解书;对部分请求达成一致的,可以调解;对既不承担义务,又不承担权利的,不签收调解协议书,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四、调解结束
1、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略)
2、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能够及时履行的。
例:对下列哪些案件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民事调解书?
A、 被告拖欠原告贷款10万元,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在1个月之内付清,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期间的贷款利息。
B、 赔偿案件中的被告人在国外,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同意在2个月内赔付。
C、 赡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愿意每月向原高支付赡养费200元,原告申请撤诉。
D、 收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维持收养关系。
答案:CD
3、调解书的效力:不制作调解书的,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之日起,调解协议生效;制作调解书的,自调解书送达签收后生效,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一调终局,不能上诉,只能申请再审。
例:甲公司诉乙公司侵权一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之后,甲公司新发现一重要证据,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
B、 由省高级法院制作调解书并注明撤销原判决。
C、 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同时,该判决视为撤销。
D、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后,该判决视为撤销。
答案:ABC,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自动生效,前生效判决自动失效,所以,不需要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或者在调解书中注明原判决被撤销。
例:甲乙夫妻二人感情不合,长期争吵,最后甲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将调解协议制成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甲乙双方均签收了调解书。事后,乙反悔,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丙是甲的表哥,其在主持调解时对自己有欺诈行为,希望撤销调解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乙咨询了有关人员的意见。请问:下列意见正确的有?
A、 调解协议已经送达,双方的夫妻关系已经解除,不得申请再审。
B、 乙若有证据证明调解过程中确有欺诈行为存在,可以申请再审。
C、 丙应当回避而未回避,,违反了法定程序,乙可以上诉。
D、乙既不能就离婚问题提起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
答案:AD,离婚案件调解书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
2007-1-16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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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同堂笔记
如何确定管辖
主管与管辖是民事诉讼中的重点问题,基本上在每年司法考试中都会涉及。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管辖是主管的具体落实。在这里,我们主要是对民事诉讼中管辖问题的考点进行归纳和总结。
1 、首先,要注意管辖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即管辖恒定原则,他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是指据以确定管辖的要素发生了变化,已经确定的管辖权不变,但当事人恶意规避的除外。
2 、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参见民事诉讼法第 30 条)。这里要注意它只就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两类案件具有管辖权,以事不以人。
3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中最重要的是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 19 条以及民诉意见 1—3 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⑴、重大的涉外案件,何谓“重大”: a,争议标的额大;b,案情复杂;c,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何谓“涉外”:具体地说就是当事人、法律事实、诉讼标的物三者之一涉外即可。
⑵、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A,海事海商案件,这是由于海事法院为中级法院。
B,知识产权案件: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这里专利案件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通俗的说,就是并不是所有的中级人民法院都可以管辖。著作权与商标权案件,各高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通俗的说,就是并不是所有的此类案件都由中院管辖。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则都由中级法院管辖。
C,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注意地域),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院管辖,没有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中院管辖。
4、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要注意两个问题:一个是住所地问题,另一个是一般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先看住所地问题,根据民诉意见4、5、7条规定,住所地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居住地上公民居住的地方,判断的标准有两个:居住的事实与居住的意思,经常居住地则比居住地多了一个条件——居住的期限(一年以上)。在这里要注意民诉意见第7条的特别规定,我们举例来说明:张三的住所地在北京,户籍从北京迁出后,在上海居住6个月,这时发生诉讼,应当由北京的法院管辖,没有问题。张三在上海居住了6个月后,又到深圳居住了6个月,这时依据第7条,就应当由深圳的法院管辖。假设张三在深圳居住了6个月,又到新疆旅游了2个月,在新疆旅游时发生纠纷,这时仍旧应当由深圳的法院管辖,因为他没有在新疆居住的意思,所以他的居住地还是在深圳。假设张三从北京迁出后,在上海居住16个月,又到深圳居住6个月,发生诉讼,管辖法院应当是深圳法院,这时应当认定为当事人已经将原先的居住地抛弃,从而应当将他的新的居住地认定为他的居住地,注意不要把曾经的经常居住地作为他现在的居住地,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之所以会犯错误,是因为法条给我们一种错觉,认为经常居住地要比居住地优先适用,实际上,不是这样的,所以我们要改变观念,将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平等看待。
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民诉意见第 9—16 条规定了一些较为特殊的原告就被告的情形,在此不展开叙述。
(2)、特殊地域管辖,a,合同纠纷管辖与侵权案件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合同是除保险合同、运输合同之外的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具体案件中,往往存在诸多的特殊情况,我们在判断管辖时,首先应当确定这个案件的性质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如果是合同纠纷,先要看当事人是否协议管辖,有协议管辖的,先由当事人协议确定的法院管辖,没有协议管辖的,才要按照基本规定来适用;如果是侵权纠纷,也要先看是否是一些特殊案件,不是特殊案件的,才适用基本规定,而且这里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还要特别注意,这些管辖不得与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相冲突。民诉法 24—26 、 28—33 条、民诉意见 18—24 条、 28 、 29 条,对合同纠纷的管辖与侵权纠纷管辖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而在司法考试中,管辖的题往往题干很长,给人一种很复杂的感觉,对付这种题,我们要细心的一步一步地找出管辖的法院,例如甲运输公司经营从乙地到戊地的客运服务,张三从丙地上车,在丁地发生交通事故,问哪些法院有管辖权?首先,如果将本案认定为合同纠纷的话,这里是运输合同,注意合同纠纷中,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民诉法对其管辖做了特别规定,不适用于合同的协议管辖,依照民诉法,运输合同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丙地作为始发地、戊地作为目的地、甲地作为被告住所地可以取得本案的管辖权。其次,如果将本案认定为侵权行为纠纷的话,在产品缺陷、运输事故侵权的情形下,法律作了特别规定,运输事故侵权的,由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中,丁地作为事故发生地、甲地作为被告住所地可以取得管辖权,而本案中没有最先到达地。所以,甲、丙、丁、戊地的法院能够取得管辖权。
5、监护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在民诉意见第 10 条,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在民诉法 27 条、诉前财产保全规定在民诉意见 31—32 条、经审规定 6 条、执行规定 11—12 条,此外对与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合并管辖的也很重要,考生可以参照专题讲座来复习。
管辖制度的规定很多,而且近几年司法考试中越考越细,考生面对如此众多的法条,往往不知从何下手,其实我们在背诵法条之前,应当先明白他的立法原则,管辖制度的立法原则其实就类似于国际法上的实际联系原则,所有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是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只是联系的紧密程度不同而已,理解了这一原则,相信记忆法条就能省很多力了。
2007-1-19 08:40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还是顶
2007-4-8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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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民事诉讼法的重点太突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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