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4-16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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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备考指南
一、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仲裁法 2、3、77条
二、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自愿原则
(二)、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三)、独立原则
(四)、协议仲裁制度
(五)、或裁或审制度
(六)、一裁终局制度
三、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1、仲裁条款——独立于主合同,合同未生效,被撤销、无效等,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法19,仲裁法解释10)
2、仲裁协议书
3、其他形式——信件、电报、电信、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仲裁法解释1)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法16条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1、对当事人——只能选择仲裁
2、对法院——排除司法管辖
3、对仲裁机构——赋予管辖权
4、注意:(1)仲裁协议对继受人有效。(2)债权债务转让时,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仲裁法解释8,9)
(四)、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仲裁机构确认——方式为“决定”
2、人民法院确认
(1)方式为“裁定”
(2)管辖(仲裁法解释12):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被申请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3、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时,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4、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至 诚 考 业,另一方当事人又请求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应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待人民法院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后,仲裁机构再恢复仲裁或者撤销案件。
(五)、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1、仲裁协议无效
(1)、仲裁法17条规定了三种无效仲裁协议
a、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b、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c、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2)、仲裁法的解释3-7条规定了五种无效仲裁协议
a、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不能确定仲裁机构的
b、只约定仲裁规则,无法确定仲裁机构,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c、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又达不成选择仲裁机构协议的
d、约定某地仲裁机构仲裁,而该地又有几个仲裁机构,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的
e、双方约定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2、仲裁协议失效
(1)、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的
(2)、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3)、仲裁协议被双方合议放弃的(包括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的)。
(4)、附期限的仲裁协议,期限届满的
四、仲裁的程序
(一)、仲裁的当事人
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二)、仲裁庭
1、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合议制还是独任制)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仲裁员的确定
仲裁法31、32条
(三)、仲裁员的更换(回避)
1、回避的法定情形
仲裁法34条
2、申请回避的时间
仲裁法35条
3、回避的决定权限
仲裁法36条
4、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按仲裁法31、32条的规定重新确定。新的仲裁庭组成以后,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当事人也可以要求重新进行)
(四)、财产保全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仲裁机构在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五)、证据保全
仲裁中的证据保全,由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机构再提交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六)、审理方式
1、仲裁不公开进行。双方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根据双方协议,仲裁可以书面审。
(七)、视为撤回申请和缺席仲裁
仲裁法42条
(八)、和解、调解、裁决
1、和解
和解后,可以请求仲裁庭制作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调解
(1)、仲裁中可以先行调解
(2)、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也可以制作裁决书
3、裁决
(1)、裁决按多数人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
(2)、可以先行裁决
(3)、裁决自作出之日生效
(4)、裁决书有瑕疵(遗漏事项,计算错误)仲裁庭应当补正。
(九)、简易程序
(十)、仲裁时效
五、撤销仲裁裁决
(一)、撤销仲裁裁决的形式要件
1、申请——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据
2、申请期——收到裁决书后6个月
3、管辖法院——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
(二)、撤销仲裁裁决的实质要件
仲裁法58条
(三)、撤销仲裁裁决的审理
1、组成合议庭并询问当事人
2、2个月内作出裁定——该裁定不得上诉,不得抗诉。
3、通知重新仲裁
(1)、重新仲裁的理由(仲裁法解释21)
a、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b、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2)、由原仲裁庭进行
(3)、仲裁庭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撤销程序。原仲裁庭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四)、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如何处理?
1、中止执行,先审理撤销申请
2、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
3、裁定驳回撤销申请的,恢复执行。
(五)、关于部分撤销(仲裁法解释19)
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裁定撤销超裁部分。超裁部分与其他事项不能分开的裁定撤销整个裁决。
(六)、当事人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裁决后以仲裁协议无效要求撤销,不予支持。(仲裁法解释27)
(七)、仲裁裁决被裁定撤销的,原仲裁协议失效。
六、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一)、执行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提出申请
2、管辖法院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释29)
3、管辖法院依民诉法进行执行
(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由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
2、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裁定
3、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
民诉法217条
4、裁决事项部分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出的部分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5、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当事人又以相同的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
的,不予支持。(仲裁法解释26)
6、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不予支持。(仲裁法解释28)
7、仲裁法解释27
8、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原仲裁协议失效。
七、涉外仲裁
(一)、涉外仲裁机构
(二)、涉外仲裁的程序
1、答辩
2、反请求
3、财产保全
4、证据保全
5、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作出裁决书结案,也可以申请撤销案件。
6、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作出裁决结案。
(三)、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
1、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
民诉法258条
2、撤销和不予执行的特殊程序
需要裁定撤销、不予执行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必须事先逐级报本辖区所属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