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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15 01:03 ge75@chinalawedu.com
每日一练>> 刑法学 >> 今日测试(有错题)

[table=98%][tr][td]◎甲系某外资公司的财务总监,为个人买房擅自将公司50万元备用金带回家中,准备用该款支付部分购房款。该款一直放在家中未用,6个月后案发。下列选项中,对于甲的行为定性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甲构成挪用资金罪(未遂)
B.甲构成职务侵占罪(既遂)
C.甲构成挪用资金罪(既遂)
D.甲构成挪用公款罪(既遂)


[/td][/tr][tr][td]【[color=blue]您的答案[/color]】 B[/td][/tr][tr][td]【[color=red]正确答案[/color]】 C     [/td][/tr][tr][td]【[color=#006600]答案解析[/color]】 甲以暂时使用为目的,属于挪用资金的问题。根据刑法27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成立挪用资金罪(既遂)。

[/td][/tr][/table]我认为答案及其解析错,应该是B。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这个不多说了);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这个也不多说了)。

2008-6-11 21:06 hjlinxin@chinalawedu.com
我觉得答案C没错啊。这应该属于挪用资金。主要是区分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这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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