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9-26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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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
以下是[url=http://www.chinalawedu.com/classroom/guwen/][color=blue]企业法律顾问[/color][/url]综合法律知识复习指导之[url=http://www.chinalawedu.com/web/23259/][color=blue]国家赔偿法[/color][/url]中的刑事赔偿:
1.刑事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第一,错误拘留。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①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采取的拘留;
②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实施的拘留。
第二,错误逮捕。国家赔偿法上的逮捕仅指没有犯罪事实而实施的逮捕。
第三,无罪错判且原判刑罚已经执行。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对无罪的公民判处刑罚;
②原判刑罚已经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
③原判决经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且宣告被告人无罪。
第四,刑讯逼供和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第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第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第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3)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第二,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已被羁押的,以及患有精神病的无行为能力的人已被羁押的。
第三,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人被羁押的。
第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第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第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包括违法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具体进行赔偿的机关是:
(1)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url=http://www.chinalawedu.com/web/23243/][color=blue]民法[/color][/url]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4)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5)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注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3.刑事赔偿程序
(1)行为违法的确认。行为违法的确认是刑事赔偿的前提,确认依据是[url=http://www.chinalawedu.com/web/23264/][color=blue]刑事诉讼法[/color][/url]。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不予确认,赔偿请求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
(2)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②赔偿义务机关适格;
③书面提出赔偿请求,特殊情况下口头提出;
④请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即从损害行为违法确认之日起2年内提出。
(3)赔偿请求的受理和处理。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书后,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应及时、全面地审理案件材料,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处理。
(4)赔偿复议程序。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
(5)赔偿决定程序。
第一,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
第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3名至7名审判员组成。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