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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 17:28 RICK974@chinalawedu.com
我们的沉思。。。。

我们应否提倡赖宁和雷锋精神。。。?
   一案例如下:江西一应银行女职员在一次抢劫中将台面的现金两万块给匪徒抢走了,但女职员在拖拉时间中却保住了保险柜里的20万块钱。。。事后,女职员用自己家的两万块填补了被抢的两万块。。。但据上级批示:解雇了该女职员,理由如下:没有以自己的生命去捍卫应银行的权利,致使不见了两万块钱。。。???
   难道就一定要我们普通公民付出生命才能获得赦免吗?我们的人民警察该干些什么呢?
   赖宁是一位普通的15岁孩子,在救火中付出了自己的小生命。。。我们绝不能表扬。。。更不能学习。。。其实,在国外这就是对人权的侵犯,我们应该保护公民的根本利益和权利不受伤害。。。
   我们应更多的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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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2 09:50 syzzq19790203@chinalawedu.com
从这件事情上最集中的体现了我们国家对人权的态度,在我们国家人的生命权是得不到尊重的,而且整个社会环境充斥在一种虚伪并不切实际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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