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教育论坛 » 司法考试 » 法制史 » [转帖]中国法制史知识要点


2005-11-8 08:56 963258147@chinalawedu.com
[转帖]中国法制史知识要点

知识要点

导      论
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是研究中国法制制度发展的历史。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夏      朝
法律的起源
原始社会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靠人们在长期的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中形成的行为准则,这些准则是不成文的习惯。
刑、法、律的释义
立法:“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并非禹所作。
刑名:“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说明夏朝已有了“五刑”。
罪名:“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昏、墨、贼,杀”。昏、墨、贼是三种罪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此三罪均要处死刑。
“吕命穆王,训夏赎刑”,说明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制度。
法律与原始氏族社会习惯的区别:(重点掌握)见教材P11。
夏、商、周的监狱通称为“圜土”。据说夏在都城阳翟“钧台”这个地方,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钧台”也叫“夏台”,后人把“钧台”、“夏台”作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商       朝
商朝奴隶制法制得以发展的条件:见教材P13。
法律形式:一方面继续沿用原来商部落某些习惯和夏朝颁布的对商行之有效的法律;另一方面根据新的情况又颁布了一些命、诰、誓等。“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商朝立法的指导思想,沿袭夏朝的神权思想。“恭行天罚”。
刑名:
1.死刑(大辟):斩、戮,炮烙,醢(菹醢),脯,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后代都杀掉)。
2.肉刑:墨刑(黥刑)、劓刑、刖刑、宫刑。
3.徒刑:在傅岩地方有从事修筑道路的徒刑奴隶。
4.流刑:始于商朝
罪名:
1.舍弃穑事——商汤灭夏桀时宣布的夏桀的一条罪名。
2.不从誓言——商汤在灭夏的动员令中宣布的。处刑孥戮,沦为奴隶或处死。
3.不吉不迪——商王盘庚准备迁都殷时宣布的。
4.颠越不恭——盘庚向臣民宣布的。
5.暂遇奸宄
犯上述3、4、5项罪,处劓殄之刑。
6.不有功于民。
婚姻制度:名义上一夫一妻制,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继承制度: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商初以兄终弟及为主)——父死子继(商末)——嫡子继承制——嫡长继承制。
司法:商王掌握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同时,当时负责占卜的官吏也具有一定的司法权,起着司法机关的作用。
监狱:通称圜土,特称“  里”。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一般指五刑加上流、赎、鞭、扑四刑。
法律形式:
誓、诰、命、礼、遗训、殷彝(商朝法律中有利于周统治都的某些内容)
宗法制度: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并与国家政权组织密切结合的维护奴隶主贵族统治的政治制度。宗法制度的经济基础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土地王有制。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生活中由于长期的风俗习惯而形成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和各种礼节仪式的总称。
西周的“亲亲”、“尊尊”。
礼与刑的关系(理解掌握)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敬德保民、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P33-34)
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罪疑从轻,刑罚世轻世重
刑名:
1.死刑,通称大辟
斩、弃市、  、磔、膊、焚
2.肉刑:墨、劓、刖、宫、鞭
3.流刑:也叫“放”或“流放”
4.徒刑:三年、二年、一年三等,是我国法制史上有期徒刑的开端
5.拘役——坐嘉石,对有罪过但又不够徒刑者适用的一种较轻的刑罚。
6.赎刑
7.没为官奴婢
罪名:
违抗王命罪——犯王命必诛
不孝不友罪
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其刑死”。
群饮罪,“予其杀”。
民事立法:
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其他财物所有权
契约关系
——买卖契约,质剂即买卖契约
——债务契约,傅别即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
损害赔偿——土地和奴隶都可以用于损害赔偿
租赁契约
婚姻立法: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许通婚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徵(纳币)、请期、亲迎
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七去”与“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家庭立法:父权家长制,男尊女卑夫妻不平等,“三从”
继承立法:西周自成王之后,开始实行嫡长继承制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中央——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地方——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设有六乡,乡士负责其乡的民刑案件;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为郊,四郊之内设有六遂,遂士掌四郊六遂之民刑案件。
诉讼与审判,诉讼——讼,指民事诉讼;狱,指刑事诉讼
            起诉——剂,刑事案件的诉状;傅别,民事案件的诉状
           诉讼费——民事案件,交“束矢”;刑事案件,交“钧金”
    审理:“两造具备”;“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以五声听狱讼”(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判决:依法或依判例。西周的判例叫“成”
    上诉:对判决不服可上诉
    执行:处徒刑者,交“司圜”和“掌囚”;判死刑者,交“掌戮”。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时期
郑国的立法:
刑书——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遭到叔向反对
竹刑——郑献公十三年,“郑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即,邓析作竹刑
晋国的立法:
被庐之法——晋文公称霸时,“作被庐之法”,此法未公布于众
“常法”——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常法”
刑书——范宣子于晋平公任执政时制定刑书,未公布
公布成文法——公布范宣子刑书,晋国正式公布成文法。遭到孔子反对
楚国的立法:
仆区法——楚文王时“作仆区法”
茆门法——楚庄王时作“茆门法”。廷理,楚国的最高司法官。
战国时期
魏国的变法:
魏文侯任李悝为相,推行新政:“尽地力之教”;“善平  ”;制定《法经》。《法经》的内容及历史意义(P61-62)。《法经》六篇,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
惠王时,相邦惠施制定治国之法;襄王时有《大府之宪》;安厘王时有魏《户律》和《奔命律》
楚国的变法:
楚国在悼王时任用吴起为令尹,实行变法:逐渐废除旧奴隶主贵族特权;“明法审令”,推行法治,整顿政治机构,裁减不必要的官吏。
怀王时,曾命屈原作“宪令”,未成。
秦国的变法:(P63-64)
商鞅孝公时两次变法:第一次,重点是打击旧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
第二次,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
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法、律、令在秦并行;颁布单行法规,如分户令、什伍连坐法
秦简公七年,颁布“初租禾”的法令,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献公时,颁布“止从死”的法令,禁止用奴隶殉葬。
另,赵国制定“国律”;韩国申不害变法,制定“刑符”
立法指导思想: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的特权;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从而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行刑,“重其轻者”。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行政管理体制:(P67-68)
中央——三公、九卿(掌握各自职责范围)
地方——郡,县,乡、亭、里(掌握官员的名称及职责)
立法指导思想:
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以刑杀为威
《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了解适用范围,并能识别)
《法律答问》——即法律解释,还有关于诉讼程序的说明
《封诊式》——对官吏审理案件时的要求、程序的文书程式
法律形式:
律、令(制、诏)、式、法律答问、廷行事(法廷成例)、程、课
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原则:
1.责任年龄——秦以身高6尺确定责任年龄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中故意称“端”,过失为“不端”
4.并合论罪——数罪并发时,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
5.共犯加重——5人以上才构成共犯
6.自首减刑——秦律中“自出”,即为自首,处刑轻;“其得(捕获)”,处刑重。
7.诬告反坐
刑名:
1.死刑:
具五刑——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李斯即“具五刑”而死
族诛——族灭亲属
定杀——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
    ——活埋
2.肉刑——沿用过支的墨(黥)、劓、刖、宫、笞,还广泛使用肉刑与劳役刑并用的刑名
3.作刑(徒刑)
城旦(适用男犯)、舂(适用女犯);
鬼薪(适用男犯)、白粲(适用女犯)(均三年);
司寇(适用男犯)、作如司寇(适用女犯)均为二年;
罚作(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复作(女犯到官府劳役)均为三个月至一年
4.迁——类似于流刑
5.赀——财产刑,亦可以劳役代替,叫“赀徭”“赀戍”
6.谇——训诫,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另有“籍没”、“赎”等刑名。
罪名
不敬皇帝罪;诽谤与妖言罪;盗窃罪;贼杀伤罪;盗徙封罪(偷偷地移动田界的标志);以古非今罪(以过过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处族刑;妄言罪(煽动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处族刑;非所宜言罪(说了不应该说的话),投书罪(投递匿名信),乏徭罪(逃避徭役,凡已到达服役地点而又逃跑),不得兼方罪(一个人不得兼营两种方术)
民事立法
所有权;债
婚姻——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不得与他人之逃亡妻为婚;歧视赘婚
经济立法(P88-92)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中央——廷尉,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职责:负责“诏狱”,即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复审。
地方——郡守、县令长。郡有专职司法官叫“决曹掾”;县以下乡设有啬夫、三老、游徼等乡官,直接处理民事纠纷或协助郡、县缉捕犯罪者、查封犯人财产并看守其家属等
诉讼制度
秦律对民间起诉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而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公室告应当受理,对非公室告则“勿听”,不予受理。

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两汉法制指导思想: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无为而治”,反映在立法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汉武帝以后: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
立法活动:
西汉初期——主要是废除秦朝苛法。
            刘邦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萧何参照秦律,“取其宜于时者,作九律章”。《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规定户籍、赋税和婚姻)、《兴律》(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厩律》(规定畜牧和驿传)。
            韩信定军法,张苍作章程,叔孙通定朝仪,即《傍章》18篇。
武帝及西汉中后期——加强中央集权。
          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
          赵禹作《朝律》6篇,共汉律60篇。
          《沈命法》(惩处隐匿盗贼之法),“腹诽之法”,都以严酷著称。
          为打击和控制诸侯王的势力,制定《酎金律》(惩罚诸侯在酌祭时所献贡金质量不合标准的法律)和《左官律》(舍弃朝廷的官职而奉事诸侯,为左官)。
东汉时期——沿用西汉旧律。
法律形式:
律——法典;
令——单行法规。即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
科——事条,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比——类例,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法律解释:西汉有杜周、杜延年父子解释法律,世称《大杜律》、《小杜律》;东汉有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等解释法律。到三国魏明帝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确立郑玄法律解释的地位。
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原则
刑事责任年龄——8岁以下80岁以上;7岁以下70岁以上。或者7岁以下80岁以上;10岁以下80岁以上。
“亲亲得相首匿”(最早为孔子提出,汉代始入律条)——在直系三代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汉宣帝地节四年诏(识记)
先自告除其罪——汉律中的自首叫“自告”或“自出”。数罪并发,只免自告之罪;犯罪集团中出谋划策者自告也不免其罪。
贵族官员有罪先请——先请示皇帝裁断,一般都得减刑或免刑。
区分“造意”和“非造意”——故意和过失。
刑名
汉初
肉刑——沿用前代,如墨、劓、刖、宫等
死刑——亦多沿用前代,族刑、枭首、腰斩、弃市。首创“殊死”(身首离绝而异处)
徒刑——沿用秦制,但已有了明确的刑期。汉代另有“顾山”,只适用于女犯,亦即“女徒顾山”
罚金、徙边等刑名,也都是沿用秦朝或前代。
文景时期刑制改革——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走向文明的转折点
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起因:缇萦上书,“没为官婢,以赎父刑”。至此,墨、劓、刖刑开始发生变化,斩右趾改为弃市,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
景帝两次下诏减少笞数,到东汉明帝时又提斩右趾。至此,两汉肉刑有笞、宫和斩右趾。
罪名
两汉也多沿用秦制如不敬、诽谤、盗窃、杀伤、妄言、非所宜言等。
新罪名
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阿党与附益: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附益指中央朝臣外附诸侯。
——事国人过律: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有一定限额,超限者免为庶人
——非正: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依律免为庶人
——僭越:诸侯百官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逾制”,依律免为庶人
——出界:诸侯王擅自越出其封国国界。轻者免为庶人或耐为司寇,重者处以死刑。
——漏泄省中语:泄露朝廷机密,腰斩或弃市
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欺谩、诋欺、诬罔,免为庶人或弃市
——非议诏书,毁先帝
——怨望诽谤政治,弃市
——左道:邪道,凡以左道惑民众者依律皆处死刑
——废格诏书:不执行皇帝诏令,弃市
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和犯罪
——不敬、大不敬
——阑入宫殿门、失阑:无凭证擅自闯入,守卫宫门的官吏失职为“失阑”或“不卫宫”,死刑或免为庶人
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大逆无道:农民反抗封建统治,弃市
——群饮酒罪:罚金四两
——首匿罪:主谋藏匿罪人,弃市
——通行饮食: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罪至大辟”
——见知故纵:《沈命法》
民事立法:
行为能力——23 岁,20岁
所有权
债——买卖契约(“券书”)
  ——借贷契约
  ——租佃契约
婚姻家庭
继承法
王位继承——汉律中有“非子”(非亲生子)、“非正”(非嫡妻之子)的规定。不承认“非子”、“非正”的爵位继承权
财产继承——汉开始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且已有遗嘱继承,叫“遗令”或“先令书”
汉代已出现收养制度。中官(宦官)的养子与亲子的地位相同。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中央:廷尉是最高司法机关,掌全国刑狱,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同时审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其属官有廷尉正,主决疑狱;左右监,管逮捕;左右平,掌平诏狱,还有廷尉史、奏谳(审判案件)掾、奏曹掾等。
         丞相有诛罚之权;为限制相权而特别赋予尚书以司法审判权;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是监察机关的长官,但可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御史中丞有权与廷尉等承诏治狱。
——地方:郡、县两级。郡守、县令有司法权,下设专门惩治不法的机关。贼曹(捕拿惩治盗贼);辞曹(主管辞讼);决曹(惩治犯罪);仁恕掾(主管决狱)
县下设乡,乡设三老,有秩、啬夫和游徼,调解处理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
诉讼与审判
告劾——起诉,下告上为告,上告下为劾。即当事人直接到官府告诉叫“告”;官吏,如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叫“劾”。
逮捕和羁押——对普通人犯罪,有人告发或被官府告劾,即随时予以逮捕;对封建贵族官僚犯罪得先奏请皇帝,即“有罪先请”;对民间的争讼,一般不予逮捕,采用“德化”。
审理和判决——“鞫狱”和“断狱”。宣读判词,叫“读鞫”。
上书复审——有故乞鞫,本人或亲属不服判决请求复审,叫“乞鞫”,时间以三个月为限。
执行——一般案件由郡、县执行,对于死刑案件郡也可执行。
“秋冬行刑”制度,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须在秋天霜降后、冬至以前执行。
春秋决狱
——创始人是西汉董仲舒。
即在断决案件时,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根据儒家经典《春秋》一书中所表达的儒家经义为准绳。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法律繁琐而又不完备的当时及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以《春秋》经义决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和补充。但以《春秋》经义决狱在运作中容易产生流弊,在某种程度上为“擅断论”提供了不实的依据。
监察制度
中央监察机关——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长官为御史大夫,协助丞相总理国政,同时职掌全国最高监察权(监察百官举纠非法,另有率兵征讨)。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
——御史中丞也叫御史中执法。西汉中期以后,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东汉初又改为司空,实际掌管土木工程,其原来的监察职权由御史中丞担任。御史中丞成为专职的最高监察长官。御史府更名御史台,也叫兰台,成为专门先例监察权的机构,也是最高监察机关。
地方监察机关——司隶校尉,负责“督大奸猾”,“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直接弹劾三公。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在皇帝面前与尚 书令、御史中丞均专席独坐,被称为“三独坐”。
——州(部)刺史

2006-3-10 21:31 baijing_3@chinalawedu.com
看来已经比较完整了

2006-3-10 21:32 baijing_3@chinalawedu.com
多谢了

2006-3-13 14:24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顶!

2006-3-13 21:07 junhui016@chinalawedu.com
多谢!

2006-7-7 16:45 wuxiangchun@chinalawedu.com
感谢

页: [1]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5.5.0  © 2001-2006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