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6-1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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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笔记一部分
2.要约:
(转于www.ypjm.com)
A.要约和要约邀请:
a.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内容具体确定。
(二)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b.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二)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B.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a.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C.不得撤销的要约:
a.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b.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c. 后果:
(一) 要约人可以承诺。
(二) 如果撤销,受要约人可以要求要约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要约失效情形:
a.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见3D条。
3.承诺:
A. 承诺的到达: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a.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B.承诺的作出与撤回:
a.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b.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C.超过期限到达的承诺的效力:
a.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过失)
b.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非受要约人过失)
D.承诺的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
a.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 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b.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5.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A.代位权:
a. 条件:
(一)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三)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五) 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次债务人的抗辩权: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B.撤销权:
a. 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一)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二) 债务人放弃、展期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三)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债权,又无其他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可能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
(四)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五)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或出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委托代理关系:
显名代理(民通) 隐名代理(合同法规定)
特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行为 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与被代理人订立合同
法律后果的承担 代理人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第三人知道 第三人不知道
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第三人有权选择(但不得变更) 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向相对人主张 向委托人主张
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2. 转委托:
a.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b. 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c. 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委托合同的费用和报酬:
a.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b.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二十三.居间合同
1.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居间人的报酬及费用:
报酬 费用
合同成立 1. 委托人支付。
2. 未约定的,合理支付。
3.促成合同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平均分担。 居间人自己负担
合同未成立 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必要费用可要求委托人支付
二十四.比较
1.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比较:
费用/报酬 以谁的名义 权利
委托合同 1. 委托人预付费用。
2. 受托人垫付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
费用及其利息。 以委托人名义 法律效果归于委托人
行纪合同 行纪人自己负担 以自己名义 有介入权
居间合同 见上表 以自己名义 没有介入权